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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违法广告、加价出售药品……盐城公布第二批涉疫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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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0 22: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为积极适应新的疫情防控要求,近期,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将涉疫案件的查办工作作为执法稽查工作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捆绑销售、仿冒混淆、利用疫情防控进行商业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二批涉疫违法典型案例。
盐城某娱乐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案
12 月 15 日,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对当事人依法实施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员工在个人朋友圈发布了一则含有 " 当事人 LOGO、百年中医传承 祖传偏方秘方 预防新冠祖传配方、处方 SPACE 秘方重见天日 白兰地 威士忌 伏特加 500 毫升 外加干果 200 克 牛肉一盘 果盘一份 小吃若干、使用方法 用酒慢慢服下 然后蹦迪 2-4 小时 每晚 1 次 七天一疗程 连服两个疗程(十四天)可保万事大吉、注意 治疗过程用蓝带或 XO 服用效果更佳外加中华每小时一次雾化治疗、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 等内容的广告。
该广告蹭新冠疫情热度,利用疫情防控进行商业炒作,有违社会良好风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所指的禁止情形。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典型意义:当前,国家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本地区一些较有影响力的市场主体理应发挥自身作用,成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部分,主动传播正能量。而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却未能够正确引导员工如何从正面宣传疫情防控政策,导致当事人员工无底线蹭新冠疫情热度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本案的查办,对想借疫情牟取暴利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
盐城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射阳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12 月 21 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 150ml 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标价为 35 元 / 瓶,得菲尔 10 粒装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标价为 10 元 / 盒。
当日,当事人在向消费者销售上述药品时,未按照标价出售药品,分别以 40 元 / 瓶和 15 元 / 盒的价格对外出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随着抗疫形势转入新阶段,涉疫药品价格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药品违规涨价等行为扰乱了消费市场,给广大居民增加焦虑情绪,此案件查处,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给违规经营者敲响警钟、为抗疫防疫工作保驾护航。
阜宁县某大药房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案
12 月 23 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 " 千古世医连花清瘟茶 "" 回春集莲花清温茶 "" 药先知 TM 莲花清温茶 TM" 等三个品种共计 37 盒商品。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名称中含有 " 莲花清温 " 等字样,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 " 连花清瘟 " 药品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仿冒混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目前,阜宁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 " 九不得 " 红线,其中 " 不得仿冒混淆 " 是 " 九不得 " 强调的内容之一。当事人销售名称中含有 " 莲花清温 " 字样的商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上述商品与 " 连花清瘟 " 药品存在关联,从而达到提高自己销量的目的,具有蹭疫情防控热度的主观故意,理应受到处罚。通过此案,提醒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为了吸引人气、流量而触碰法律红线。
盐城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防疫药品药械案
12 月 26 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租用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在售连花清瘟胶囊 18 盒,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 13 盒,布洛芬颗粒 24 盒,布洛芬缓释胶囊 8 盒,布洛芬混悬液 2 盒,蒲地蓝消炎片 40 盒,小儿肺热咳喘颗粒 2 盒,小柴胡颗粒 39 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 2 盒,川贝枇杷糖浆 1 瓶,感冒软胶囊 1 盒,维生素 C 泡腾片 2 盒,复方金银花颗粒 1 盒,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 7 盒(25 人份 / 盒),另有 5 袋礼盒(其中每袋装 N95 口罩 8 只、玻璃体温计 1 只、咳速停糖浆 1 盒、连花清瘟胶囊 2 盒、布洛芬颗粒 1 盒、感冒灵颗粒 2 盒、抗原 8 只)。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及三类医疗器械的进货凭证及供货方相关资质文件。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无药品经营许可。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典型意义:疫情防控大局下,药品、医疗器械供不应求,经营者更加要合法经营,切莫为了追求利益,擅自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当事人作为商贸公司,在未具备药品药械经营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借疫情政策调整之机,屯聚大量治疗类药品药械,利用群众抢购备用心理,违法进行销售,理应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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